建造师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相关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等)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分类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执业要求
注册建造师应在其注册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培训和考试
公司应组织建造师的考前培训,并为报考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建造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以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
执业许可和审核
建设部负责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道德规范性审核。
建造师在承担工程建设领域技术验收工作时,应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考核。
建造师证件有效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核,不符合职业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证件暂停或撤销执业许可。
以上要点概述了建造师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