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停止指令: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管理;
在出现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仔细评估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执行。同时,承包单位在收到“工程暂停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