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消防工程师在用火用电方面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以下是具体的管理要求:
用火管理
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
《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应在收到申请后前往现场查验,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签发许可证。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其他用火管理:
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油漆间、液化气间等)严禁明火。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以防火灾。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并定期清理油烟管道的油垢。
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要求。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电气设备特别是易产生高热的设备,应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