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罚款类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裁量阶次A:适用于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B:适用于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C:适用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造成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要求采取措施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未经注册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
包括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出租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泄漏秘密、贪污受贿、提供虚假执业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执业等,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违反注册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或机构吊销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五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无证执业
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务所违法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未依法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罚款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严格要求,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