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条件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注册时限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有效期限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初始注册所需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执业注意事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等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确保消防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