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可索赔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人工费
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的费用。
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
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费用。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承包人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索赔。
现场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利息
拖期付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
总部(企业)管理费
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利润
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迟延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在计算索赔费用时,常用的方法包括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以承包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总费用法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包括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并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一级建造师在处理索赔费用时,需要遵循建造合同原则、实质合同原则和最低成本原则,及时了解索赔费用的情况,参与索赔费用的评估和定价,并注重索赔费用的防范与控制。同时,需要充分准备证明材料,明确结论,并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确保索赔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