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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关于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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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均等分配补偿款。
1、我国第《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 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 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 2、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
本文标题:新民法典关于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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