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水库管理条例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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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山塘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发挥水库山塘的功能和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越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暨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山塘指毗邻坡地修建,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工程为水库,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为山塘。第三条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利局对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下属塘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水库山塘的区级统管,区质安中心承担质量安全监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集体组织修建并管理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产权人(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为富盛镇政府,其他为所属村)对其所有的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四条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人,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属水库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水库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山塘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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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山塘管理和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库山塘安全和饮用水安全,根据《渝水区水库管理办法》,结合本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山塘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自然村负责辖区内水库山塘的日常水质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各行政村依照自身职责做好水库山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所有水库山塘应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山塘责任制,每宗水库山塘至少确定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各1名,确保水库山塘安全和水质达标。第五条对水源、水库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禁止水库山塘对外承包经营;禁止投饵、投肥(投粪)养殖等;已承包的水库山塘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对外承包;禁止水库山塘围栏围网养殖,所有水库山塘一律实行“人放天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水库山塘水质,有权对污染水库山塘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