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区别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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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增量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
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与传统工资制相比,绩效工资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二是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三是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30%。绩效分为奖励性绩效和什么绩效1、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
2、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三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内容,既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又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