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劝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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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二)连续两个学期(春季、秋季)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少于6学分的;

(三)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五)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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