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校外培训机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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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出台,非常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社会上对基础教育的热点关切。

教育部门长期以来推动中小学生减负增效,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成为新问题。校外培训机构本质上区别于各类中小学校,是企业机构,不是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单独有效规范和治理的,必须是多方联动,共同治理。所以,我们确有必要为这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共同规范教育秩序的行动点赞。

二、《通知》提出的六项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是经过研判,有的放矢的。是否遵循规律,怎样满足合理的培训需求,需要专业的机构给出专业的标准和监管。《通知》的六项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的前四项正是专业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责任担当。专项治理工作要“使其(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因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的后三项同样必要和重要。

三、专项治理行动,也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便产生综合效应。在严格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针对实际存在的学科学习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的现实,发挥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益补充”同时,应当出台鼓励中小学校这只教育正规军主动有效供给的激励政策措施和经费筹措方案。如果把教育的课外供需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现象,那么,国家办的学校不应该放弃这一平等参与机会。当然,这必须要有相应的规范制度和教育督导监管。在课外培训上,做到校内校外一个监管标准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本身的事业特殊性,可以有针对性地严格监管措施,保障学校教育的应有功能。另外,针对招生升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行为的影响,义务教育应当对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招生上同样对待,均不得允许学校进行招生测试或任何形式的选拔。否则,只要允许民办学校选择学生,教育的生态环境就依然有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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