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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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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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2术语、符号

2.2 符号

3厂房和仓库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其他回答

有。98年之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

其他回答

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

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分许层数和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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