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义务论主要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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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义务论的主要原理:1、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2、如果我们在每一次逾越一个义务时都注意我们自己,我们就将发现,实际上我们并不愿意我们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因为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的,而毋宁说这准则的对立面倒应当普遍地保持法则;只不过我们允许我们自己为了我们或者(哪怕仅仅这一次)为了我们的偏好的利益而破例。所以,如果我们从同一个观点亦即理性的观点出发去衡量一切,那么我们就会在我们的意志中发现一种矛盾,亦即某一个原则客观上作为普遍的法则是必然的,但主观上却并不有效,而是应当允许例外。但是既然我们先从一个完全合乎理性的意志的观点出发来看我们的行为,然后又从一个受偏好影响的意志的观点出发来看同一个行为,所以这里实际上并没有矛盾,但有偏好对理性规范的一种对抗,由此原则的普遍性就转变成一种纯然的一般实适用性,从而实践的理性原则就要与主观准则在半路相逢了。

3、最高原理必须完全先天地有其源泉,且由此同时具有其颁布命令的威望:对人的偏好没有任何期待,而是把一切都寄望于法则的最高权威。

4、实践的命令式将是这样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5、人并不是事物,因而不是某种能够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而必须在他的所有作为中始终被视为目的自身。

6、人的权利的践踏者有意把他人的人格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没有考虑他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时作为目的,亦即仅仅作为也在自身必然包含着这同一个行为的目的的存在者而受到尊重。

7、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有等价物的东西,则具有一种尊严。……工作中的技巧和勤奋具有一种市场价格;机智、活跃的想象力和情绪具有一种情感价格;与此相反,出自原理(不是出自本能)的信守承诺、仁爱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

其他回答

义务论也叫“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

义务论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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