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公派留学生不回国,需要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来赔偿。以下是赔偿的详细情况:
全部违约
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部分违约
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行为导致留学生未能完成预定的留学计划,或者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或者表现极为恶劣,或者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这些行为会被视为全部违约。
此外,如果留学生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这种情况不会被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