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公派留学生不回国,将构成违约,并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全部违约:
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部分违约:
如果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回国但不超过3个月(含),则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
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全部资助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将不作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