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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学学籍管理条例
问题描述
北京市休学学籍管理条例希望能解答下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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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第三十四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 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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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政策是
1 因病耽误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
2 持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收据清单,医院发票等证明材料。(医务科盖章医务人员签字)
3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本文标题:北京市休学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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