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学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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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籍补录工作的规定如下:1、学生基本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一致。

若有修改请使用“红色”字体标注。补录的学籍信息只有经过省公安厅的身份信息验证、全国查重且完整性没有问题后才能够补录进学籍系统;

2、已上报纸质补录名单并经我科同意补录但核对名单中没有的学生,请按照学籍系统中最新的《学生信息模板》对该类学生学籍信息进行采集3、用“紫色”字体标注;

4、校对清楚后,将《校对名单》和需补录的《学生信息模板》汇总好;

5、 按要求上交资料,尽量避免因资料问题导致补录失败;

6、不可以补录未上报纸质资料申请的学生,不可以修改《校对名单》的顺序、文件命名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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